郭春生先生:
因你为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的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郭春生处以100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对郭春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2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0144),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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