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1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11月22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根据北京一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2024)京01破577号《公告》,通知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上午9时通过网络平台召开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4年12月23日,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表决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时通过网络平台召开。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如下:
1、管理人作《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2、管理人作《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
3、管理人作《东方园林财产状况报告》;
4、审计机构作《审计机构工作情况说明》;
5、评估机构作《评估机构工作情况说明》;
6、信托机构作《信托机构工作情况说明》;
7、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
8、管理人介绍《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
9、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回答债权人询问;
10、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管理人代表、重整审计评估机构代表、信托机构代表、债务人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共有一项表决议案,即《重整计划(草案)》,会议表决采取线下书面投票和线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选择线下书面投票的债权人已于2024年12月22日下午18时前将表决票送达管理人;选择线上网络投票的债权人已于收到债权人网络会议平台发送的网络参会短信后至会议召开当日11时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投票表决,投票系统于2024年12月23日11时关闭。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普通债权组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共2,864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5,208,198,895.01元。其中:
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2,104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73.46%,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9,137,618,722.7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1.80%,超过三分之二。
表决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616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21.51%;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5,445,005,254.1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0.43%。
二、担保债权组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担保债权组债权人共5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495,004,500.56元。其中:
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4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80.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281,804,500.56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5.74%,超过三分之二。
表决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0家。
综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之要求,本议案已经本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
三、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同时,公司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116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重整程序。
一、概述
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577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北京一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内容与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法院查明:2024年11月22日,法院作出(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东方园林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东方园林清算组担任东方园林管理人。经法院许可,东方园林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东方园林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024年12月20日,东方园林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由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2024年12月23日,东方园林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提交时间及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且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经核查、统计,表决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各表决组的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定通过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法院审查,东方园林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有关企业的后续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提交和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经由各表决组通过。
综上,东方园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若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将会对公司2024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重要影响,具体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五、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同时,公司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4)京01破577号);
2、《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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