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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上接D39版)

  (上接D39版)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特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赎回压力等因素,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4)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的公告

  根据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该基金不开放或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该基金是否开放。本公司已于前期发布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的公告》,由于基金列表有所调整,自2024年12月25日(含)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相关安排更新如下:

  一、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3年岁末及2024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23年底及2024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有关安排的通知》,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如下:

  注:

  1.上述中国香港证券市场节假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已剔除和国内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重合的日期。

  2.待交易所关于2025年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出台后,如2024年12月30日、12月31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的,本公司将另行通知,否则本公司不再通知。

  二、适用基金范围及开放安排

  (一)适用基金范围

  1. 合同约定不开放的基金

  下列基金根据合同约定于非港股通交易日不开放:

  2.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开放的基金

  根据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下列基金于非港股通交易日是否开放。基金管理人决定下列基金于非港股通交易日不开放:

  3.基金管理人决定开放的基金

  根据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下列基金于非港股通交易日是否开放。基金管理人决定下列基金于非港股通交易日开放:

  (二)开放业务相关安排

  1.若上述基金在非港股通交易日不开放,则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如开通)、基金转换(如开通)等交易类业务,并自非港股通交易日结束后的首个开放日恢复办理上述业务。但本公司有权对合同约定“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放”的基金的开放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告。

  2.本公告列表仅包含本公司现行管理的基金,后续新发行的基金或新增基金份额类别如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遇到非港股通交易日“不开放”或“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放”的,如管理人未公告,则默认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如开通)、基金转换(如开通)等交易类业务,并自非港股通交易日结束后的首个开放日恢复办理上述业务。

  3.若非港股通交易日、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安排、境外主要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或将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需要调整上述安排的,本公司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告。

  三、重要提示

  1. 敬请投资者尽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办理业务的原因带来不便。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访问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fha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 咨询相关情况。

  2.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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