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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82024003号),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2024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2024)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已调查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查明,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2009年12月10日,公司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差价22.23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

  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宋为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参与审议公司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朝晖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纪玉虎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针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孙朝晖、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拟对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所涉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最终结果依据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于此次行政处罚事项,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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