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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召开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ST合泰       公告编号:2024-08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2024年11月22 日,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公司”)及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泰”或“子公司”)分别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闽01破申33号、(2024)闽01破申241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指定合力泰清算组担任公司及子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 2024年11月30日及12月7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暨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及《关于召开公司及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通知债权人关于合力泰及江西合力泰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相关事宜。

  ● 公司及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别于2024年12月23日9:30和10:30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闽01破24号、(2024)闽01破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程序,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别于上午9:30和上午10:30以网络会议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完成了既定议题,并分别表决通过了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现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力泰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上午9:30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如下:

  1、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

  2、管理人报告债权审查工作,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

  3、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

  4、管理人说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5、债权人表决《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债权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网络参会)、管理人代表、合力泰代表、合力泰职工和工会代表、出资人代表等。

  (三)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设置普通债权组采取线下纸质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83家,所代表金额合计16,767,099,972.97元。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63家,占该组出席会议83家债权人的75.9%,已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4,519,291,366.8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16,767,099,972.97元的86.59%,已超过普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由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江西合力泰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子公司江西合力泰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上午10:30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如下:

  1、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

  2、管理人报告债权审查工作,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

  3、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

  4、管理人说明《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5、债权人表决《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债权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网络参会)、管理人代表、江西合力泰代表、江西合力泰职工和工会代表、出资人代表等。

  (三)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江西合力泰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设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采取线下纸质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分别对《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9家,所代表金额合计655,527,941.00元。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8家,占该组出席会议的9家债权人的88.89%,已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07,527,941.0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655,527,941.00元的92.68%,已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2、普通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614家,所代表金额合计13,171,356,828.88元。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521家,占该组出席会议的613家债权人的84.85%,已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2,292,642,661.3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13,433,358,165.82元的91.51%,已超过普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由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的情况

  因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已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闽01破24号、(2024)闽01破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程序,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已获法院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或子公司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近期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司存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ST合泰          公告编号:2024-089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暨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名称: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

  (1)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管理人

  (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管理人代表和公司董事长黄爱武先生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12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公司会议室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33人,代表股份1,301,871,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7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58,893,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29人,代表股份642,977,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3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31人,代表股份297,163,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4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28人,代表股份296,616,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管理人代表及工作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835,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7%;反对1,5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弃权463,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128,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1%;反对1,5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0%;弃权463,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482,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6%;反对1,7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2%;弃权641,5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775,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3%;反对1,7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8%;弃权641,5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353,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6%;反对1,7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2%;弃权771,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645,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27%;反对1,7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8%;弃权771,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ST合泰         公告编号:2024-090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

  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2024年12月23日,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公司”)及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泰”或“子公司”)分别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闽01破25号、(2024)闽01破2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合力泰及江西合力泰重整程序,合力泰及江西合力泰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一、重整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22 日,公司及子公司分别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2024)闽01破申33号、(2024)闽01破申241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合力泰清算组担任公司及子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及子公司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涉及的《重整计划(草案)》议案已经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暨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及子公司分别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2024)闽01破25号、(2024)闽01破2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合力泰及江西合力泰重整程序,合力泰及江西合力泰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 《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福州中院已裁定批准法院已裁定批准合力泰及江西合力泰的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4)闽01破2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4年3月1日同意合力泰启动预重整程序并同意合力泰清算组作为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2024年11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院作出(2024)闽01破申33号裁定,受理合力泰重整申请。同日,本院指定合力泰清算组担任重整阶段管理人。

  根据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对债权性质的审查认定情况,管理人按债权性质将债权人分为四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本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另设立了出资人表决组。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本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全额清偿。财产担保债权人共1位,担保债权人对作为担保物的股权评估价值为零,全部债权归为普通债权无异议。

  2024年1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合力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会议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合力泰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通过在上述系统平台投票和邮寄纸质表决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合力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合力泰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统计,债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如下:

  1. 普通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85家表决权总额16,767,699,972.97元。其中83家债权人出席会议代表的表决权金额16,767,099,972.97元,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63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75.9%,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金额为14,519,291,366.81元,占普通债权组表决权总额的86.59%,已过三分之二。合力泰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 出资人组。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1,871,167股,占合力泰股本总额的 41.77%。其中,表决同意的出资人所代表股份1,299,835,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合力泰股份的99.84%,已达到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合力泰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清偿,该两组债权人的权益未受到影响,未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关于“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的规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共1位,担保债权人对作为担保物的股权评估价值为零,全部债权归为普通债权无异议,且对重整草案投赞成票,故本次债权人会议未设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将所有担保债权并入普通债权进行表决,并未侵害担保债权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本案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依据该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未发现本案重整计划草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之情形。综上,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 批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 终止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24)闽01破24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查明,2024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24)闽01破申241号裁定,受理江西合力泰重整申请。同日,本院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江西合力泰重整阶段管理人。

  根据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对债权性质的审查认定情况,管理人按债权性质将债权人分为四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本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全额清偿。出资人不涉及权益调整事项。

  2024年12月23日上午10时30分,江西合力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会议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江西合力泰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与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通过在上述系统平台投票和邮寄纸质表决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江西合力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与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9家,表决权总额655,527,941元。其中9家债权人出席会议,代表的表决权金额655,527,941元,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8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88.89%,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金额为607,527,941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权总额的92.68%,已过三分之二。江西合力泰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 普通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643家,表决权总额13,433,358,165.82元。其中614家债权人出席会议,代表的表决权金额13,171,356,828.88元,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521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84.85%,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金额为12,292,642,661.30元,占普通债权组表决权总额的91.51%,已过三分之二。江西合力泰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清偿,该两组债权人的权益未受到影响,未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关于“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出资人未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本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依据该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未发现本案重整计划草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之情形。综上,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 批准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 终止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及子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及子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将会对公司2024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已获法院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或子公司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近期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司存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4)闽01破24号、(2024)闽01破25号《民事裁定书》;

  2、《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3、《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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