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0 证券简称:飞南资源 公告编号:2024-07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15: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2月23日9:15-15:00。
2、召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路大冲路段3号飞南研究院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雁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302,063,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2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01,558,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504,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人,代表股份504,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504,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95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106,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8,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517%;反对106,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953,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反对106,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4,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982%;反对106,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83%;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四会晟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94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9%;反对109,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973,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4%;反对89,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946,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99,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马炜军律师、李晨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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