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174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浩然。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279,483,7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51.883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50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368,30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0.439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1.01审议通过《2025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81,777,905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7%;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1.02 审议通过《2025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81,627,905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5%;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1%;弃权54,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281,828,105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12,1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3、审议通过《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3.01审议通过《2025年度与博硕思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81,372,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48,1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17%;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53%;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0%。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45.00万股。
3.02审议通过《2025年度与天一矿业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81,003,0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48,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01%;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15%;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3%。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82.00万股。
4、审议通过《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281,823,905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6,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5、审议通过《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81,829,905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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