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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西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76            证券简称:卫信康             公告编号:2024-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23日,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西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0号)和《关于对冯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20年4月将4,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冯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冯涛: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信康)存在以下问题:

  卫信康于2020年4月将4,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化运作和健康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西藏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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