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赵陵先生主持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12人,公司董事王云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9人;
3、 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朱勤女士出席会议;公司其他2位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持股数分别为1,159,456,183股、956,017,000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姚磊、朱意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5日
● 报备文件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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