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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1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与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景峰01,债券代码:112468.SZ)债券持有人明泽远见6号债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安徽明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利元启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量利元启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量利元玺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宁波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源铨东湖6号私募债券投资基金、源铨东湖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祺顺扬帆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祺顺扬帆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鑫绰鑫融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上海鑫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家基金管理人签署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豁免协议》(以下简称“《豁免协议》”)。以上5家基金管理人代表了9只证券投资基金,累计豁免其所持有的公司“16景峰01”债券本金共计110,000,000元,以及其所持“16景峰01”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除本金外应收未收的全部费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务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了景峰医药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景峰01;债券代码:112468.SZ),发行金额8.00亿元,期限3+1+1年,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7日。“16景峰01”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3.78%,第3年末景峰医药选择上调债券票面利率至7.50%,第4年末景峰医药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16景峰01”债券在存续期第5年的票面利率为7.50%。

  2021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景峰医药先后十一次与债券持有人签署债券分期兑付协议,最近一次展期到付日为2024年6月30日。

  根据2023年12月31日景峰医药与“16景峰01”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展期方案,公司应于2024年7月1日前支付“16景峰01”的本息,本金为2.95亿元。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未能清偿“16景峰01”的到期本息。前述5家基金管理人累计持有“16景峰01”债券本金为2.95亿元,豁免本金1.1亿元。本次豁免后,剩余本金为1.85亿元,利息为0元。

  二、债务豁免情况

  (一)债务豁免方基本情况

  1、安徽明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宁波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上海鑫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 《豁免协议》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债务豁免方已与公司签署《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豁免协议》,具体如下:

  1、《豁免协议》1

  甲方(债权人):安徽明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有权代表明泽远见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权决定就本债务豁免协议有关事项出具确认。

  (2)甲方同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豁免其所持有的16景峰01债券本金19,639,979.24元。

  (3)甲方同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豁免其所持16景峰01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除本金外应收未收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持16景峰01债券的全部应收未收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等。

  (4)甲方承诺签署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豁免乙方债务为其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第二、三条所涉债权。

  (5)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变更、解除、终止、撤销。

  2、《豁免协议》2

  甲方(债权人):宁波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有权代表量利元启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量利元启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量利元玺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权决定就本债务豁免协议有关事项出具确认。

  (2)甲方同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豁免其所持有的16景峰01债券本金49,906,243元。

  (3)甲方同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豁免其所持16景峰01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除本金外应收未收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持16景峰01债券的全部应收未收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等。

  (4)甲方承诺签署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豁免乙方债务为其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第二、三条所涉债权。

  (5)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变更、解除、终止、撤销。

  3、《豁免协议》3

  甲方(债权人):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有权代表祺顺扬帆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祺顺扬帆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权决定就本债务豁免协议有关事项出具确认。

  (2)甲方同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豁免其所持有的16景峰01债券本金18,028,070元。

  (3)甲方同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豁免其所持16景峰01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除本金外应收未收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持16景峰01债券的全部应收未收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等(具体金额以附件《关于支持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及同意豁免相关债务的说明函》及利息、违约金计算过程为准)。

  (4)甲方承诺签署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豁免乙方债务为其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第二、三条所涉债权。

  (5)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变更、解除、终止、撤销。

  4、《豁免协议》4

  甲方(债权人):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有权代表源铨东湖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源铨东湖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权决定就本债务豁免协议有关事项出具确认。

  (2)甲方同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豁免其所持有的16景峰01债券本金21,063,771元。

  (3)甲方同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豁免其所持16景峰01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除本金外应收未收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持16景峰01债券的全部应收未收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等。

  (4)甲方承诺签署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豁免乙方债务为其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第二、三条所涉债权。

  (5)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变更、解除、终止、撤销。

  5、《豁免协议》5

  甲方(债权人):上海鑫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有权代表鑫绰鑫融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权决定就本债务豁免协议有关事项出具确认。

  (2)甲方同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豁免其所持有的16景峰01债券本金1,361,936.75元。

  (3)甲方同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豁免其所持16景峰01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除本金外应收未收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持16景峰01债券的全部应收未收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等。

  (4)甲方承诺签署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豁免乙方债务为其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第二、三条所涉债权。

  (5)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变更、解除、终止、撤销。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上述债务豁免系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情形,公司债权人直接豁免对公司的债权,有利于降低公司负债金额,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豁免债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审计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豁免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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