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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控人、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4证券简称:森麒麟公告编号:2024-135

  债券代码:127050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森麒麟”)于2024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因涉嫌短线交易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1),因涉嫌短线交易公司“麒麟转债”可转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秦龙先生立案调查。

  秦龙先生已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8号)、于2024年12月25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现将本次立案调查事项相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相关情况

  自公司成立至今,秦龙先生任公司董事长。2024年4月19日,秦龙先生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森麒麟可转换公司债券“麒麟转债”30,500张,成交金额408.60万元。2024年7月3日、7月4日,秦龙先生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分别买入“麒麟转债”103,270张、57,160张,成交金额合计2,095.46万元。存在将持有的“麒麟转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

  青岛证监局认为,秦龙先生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青岛证监局拟决定:

  对秦龙先生给予警告,并处以12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青岛证监局拟对秦龙先生实施的处罚决定,秦龙先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青岛证监局对秦龙先生短线交易“麒麟转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青岛证监局认为,秦龙先生将持有的“麒麟转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

  对秦龙先生给予警告,并处以12万元罚款。

  三、其他说明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事项已调查、办理终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有序进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s://www.szse.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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