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6 证券简称:陕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4-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9:15至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西安市唐延路45号陕西投资大厦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35人,代表股份3,032,027,0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541%。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2,411,665,0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4.3111%;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34人,代表股份620,362,0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5430%;
3.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832人,代表股份20,362,0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3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到现场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28,220,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801%;反对303,6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49%;弃权1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6,555,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034%;反对3,6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545%;弃权1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028,950,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2,8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弃权2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7,285,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920%;反对2,8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55%;弃权2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25%。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闫思雨律师、郭蔚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86 证券简称:陕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4-072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15时00分在陕西投资大厦四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2月20日以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赵军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的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设立钱阳山煤矿项目公司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设立钱阳山煤矿项目公司,作为钱阳山煤矿项目的建设运营主体。经审议,董事会同意设立钱阳山煤矿项目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12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设立钱阳山煤矿项目公司的公告》。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赵石畔电厂二期项目公司的议案》
基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设立赵石畔电厂二期项目公司,作为赵石畔电厂二期项目的建设运营主体。经审议,董事会同意设立赵石畔电厂二期项目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12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设立赵石畔电厂二期项目公司的公告》。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86 证券简称:陕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4-073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钱阳山煤矿项目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钱阳山煤矿项目公司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项目公司的背景概述
2024年5月24日,公司以3,735.00 万元成功竞得甘肃省环县钱阳山煤矿采矿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竞得甘肃省环县钱阳山煤矿采矿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截至目前,公司已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且已收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竞得甘肃省环县钱阳山煤矿采矿权的进展公告》,进展公告分别披露于2024年6月17日(公告编号:2024-036)和2024年9月10日(公告编号:2024-050)。
设立项目公司是明确项目实施法人主体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钱阳山煤矿开发、建设和运营的客观要求。
二、设立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陕能庆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长期
企业类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注册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注册资本:140,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洗选加工、自产煤销售;矿区铁路、公路及基础设施经营管理;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山机电、成套设备、机械加工、仪器仪表等产品的销售;矸石、煤泥综合利用;水的销售;非金属材料销售;房屋、土地及机电设备租赁;建筑安装;餐饮、住宿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暂定,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 股权及出资情况
出资人: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出资方式:钱阳山煤矿采矿权等实物和货币出资
三、设立项目公司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设立项目公司的目的
公司以煤炭、电力为主业,设立钱阳山煤矿项目公司,有利于加快开发建设钱阳山煤矿,有利于提升公司煤炭产能,进一步夯实煤电一体化发展基础,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出资设立钱阳山煤矿项目公司,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项目开发建设,提升公司煤炭供给保障,助力公司长远发展。设立项目公司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及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后续投资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86 证券简称:陕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4-074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赵石畔电厂二期项目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赵石畔电厂二期项目公司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项目公司的背景概述
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取得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投赵石畔电厂二期 2×1000MW 机组项目核准的批复》(陕发改能电力〔2023〕1646 号)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赵石畔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项目获得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2024年5月24日,公司披露了拟作为投资主体出资建设赵石畔电厂二期 2×1000MW 超超临界空冷燃煤发电机组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投资建设赵石畔煤电电厂二期2×1000MW 机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赵石畔电厂二期项目为陕电送豫工程和陕北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的配套煤电项目,根据陕西省发改委核准文件中“项目先期由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待一体化联合体公司组建后,转由联合体公司建设运营”的要求,公司拟在联合体公司设立前,先行全资设立赵石畔电厂二期项目公司,待联合体公司设立后,再行研究调整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二、设立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陕西能源赵石畔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暂定,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雷龙湾镇永忠村
注册资本:157,600万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到位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暂定,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 股权及出资情况
出资人: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出资方式:货币。鉴于赵石畔电厂二期项目已由公司委托赵石畔煤电开展前期工作并推进建设事宜,若公司设立时已形成固定资产,出资方式可能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为货币和实物出资。
三、设立项目公司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设立项目公司的目的
赵石畔电厂二期项目作为陕电送豫工程的配套煤电项目和陕北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项目公司,明确项目主体,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夯实煤电一体化发展基础,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出资设立赵石畔电厂二期项目公司,有利于加快推进赵石畔二期项目前期工作,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 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产业政策、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变化及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后续投资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935号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决议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12月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2:00在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45号陕西投资大厦4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35名,代表股份3,032,027,0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54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728,220,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801%;反对303,6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49%;弃权1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555,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034%;反对3,65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545%;弃权1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
(2)《关于审议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028,950,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2,8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弃权2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285,7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920%;反对2,87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55%;弃权2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25%。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6、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见证律师: 闫思雨
郭 蔚
2024年 12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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