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4-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4.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62%。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 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和2024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制膜”)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同意为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隔膜科技”)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期限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2024-009号。
二、 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25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在沧州市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办理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为子公司沧州隔膜科技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办理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担保见下表: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2,000万元
2、成立日期:2014年1月21日
3、注册地址:河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永济路北侧、吉林大道东侧
4、法定代表人:孙召良
5、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制造食品用聚酰胺薄膜、聚酰胺切片及其它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经查询,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4年1月21日
2、住所:河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永济路北侧、吉林大道东侧
3、法定代表人:高树茂
4、注册资本:62,660万元
5、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锂离子电池隔膜、涂覆改性隔膜、微孔膜、过滤膜的制造、开发、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经查询,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人为沧州东鸿制膜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3、债务人: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7、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被保证人为沧州隔膜科技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3、债务人: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7、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五、董事会意见
沧州东鸿制膜、沧州隔膜科技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定,资产质量优良,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因此,公司此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上述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担保余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经审批的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总资产70.33%,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7.61%。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46,400万元,均为对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48.73%,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7.62%。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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