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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参转债”可选择回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4-123

  证券代码:113605            证券简称:大参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37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含税)

  ● 回售期: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0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5年1月15日

  ● 回售期内可转债停止转股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大参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回售期间“大参转债”停止转股,,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81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405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500.00万元。为了保证全体股东利益、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升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了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大参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有关附加回售条款的规定,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大参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参照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大参转债”第五年的票面利率为1.80%,计算天数为76天(2024年10月22日至2025年1月6日,算头不算尾),利息为100*1.80%*76/365≈0.37元/张(含税)。即回售价格100.37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大参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大参

  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605”,转债简称为“大参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0日。

  (四)回售价格:100.37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大参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5年1月15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大参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大参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大参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风险提示

  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37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卖出持有的“大参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的前一个交易日,“大参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可转债持有人关注选择回售的投资风险。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1689688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4-121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10号大参林集团综合楼4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柯国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 其中独立董事苏祖耀因其他公务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彭广智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所有审议议案已获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晓光、康冠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4-122

  证代代码:113605           证券简称:大参转债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参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表决权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在公司综合楼4楼会议室召开“大参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数量为246,770张,占债权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1.7568%。

  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77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刘晓光、康冠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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