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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4-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理工园路6号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向爱国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64名,代表股份38,83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47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9人,代表股份3,76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6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38,6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25%。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59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1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7名,代表股份17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7人,代表股份17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2%。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7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5%;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85%;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6%;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7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9%;反对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4%;反对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5%;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2%。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7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2%;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31%;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2%;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7%。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5%;反对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2%;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75%;反对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25%;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袁乾照律师、汪雅筠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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