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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下午15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邱银富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3人,代表股份6,489,604,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7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4,178,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7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1人,代表股份1,275,425,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8人,代表股份40,457,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8人,代表股份40,457,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4%。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张莹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2,709,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8%;反对5,2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1,6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62,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575%;反对5,2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19%;弃权1,6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6%。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3,674,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6%;反对4,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1,2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8,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442%;反对4,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17%;弃权1,2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2,346,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4%;反对6,2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4%;弃权2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69,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635%;反对6,2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611%;弃权2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4%。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关于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2,349,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5%;反对6,2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5%;弃权205,2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2,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705%;反对6,2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22%;弃权205,2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3%。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斯亮、张莹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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