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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4-1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于2024年12月14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41人,代表股份97,463,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7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5,432,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3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2人,代表股份22,030,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48%。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38人,代表股份29,681,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7,650,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2人,代表股份22,030,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48%。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参股公司控股权导致新增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8,320,648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53%;反对1,333,592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30%;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320,648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53%;反对1,333,592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30%;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100,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7%;反对34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9%;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318,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6%;反对34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8%;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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