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雅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7号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宗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12人,代表股份654,308,8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5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497,703,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6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1人,代表股份156,605,6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8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0人,代表股份12,499,7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0人,代表股份12,499,7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9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0,887,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2%;反对3,09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5%;弃权322,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078,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310%;反对3,09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852%;弃权322,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38%。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0,851,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6%;反对3,079,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7%;弃权377,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042,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422%;反对3,079,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6396%;弃权377,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8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0,764,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3%;反对3,138,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6%;弃权405,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955,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6462%;反对3,138,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068%;弃权405,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7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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