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4-07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24〕10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在综合考虑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情况、资金需求以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的前提下,公司拟实施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1,709,019.93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55,203,096.39元,资本公积1,513,993,382.50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04,575,200元,资本公积不转增。本次现金分红总额预计占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29.73%。
上述预案中现金分红的数额暂按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418,300,800股计算,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将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计算为准。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 利润分配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4年12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1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2、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3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三、 利润分配实施安排
公司预计本次利润分配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5年1月21日(周二),具体实施安排将视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另行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将明确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敬请投资者留意,以便及时获取本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安排。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4-076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A区20号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励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林玉秋女士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5、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6、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议案
(三)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四)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五)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阿强、仲路漫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