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粤桂股份 证券代码:000833 公告编号:2024-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对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2号,以下简称“决定一”)、《关于对刘富华、卢勇滨、曾营基、朱冰、梁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33号,以下简称“决定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方法调整后未对前期定期报告进行更正
粤桂股份在编制2023年年报时,将部分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但未对2020年至2023年1-9月同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进行调整,未对相应的季报、半年报、年报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涉及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关联交易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
2024年7月12日,粤桂股份披露收购广西广业粤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德信(清远)矿业有限公司60%股权事项,但未披露该关联方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债权担保及借款事项。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8月26日,粤桂股份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债权担保及借款事项。
(三)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2023年期末余额披露不准确
一是粤桂股份对同一客户同时在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挂账,报表附注中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披露不准确。二是粤桂股份对同一供应商同时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挂账。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四)2023年年度报告“重要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因数据粘贴错行等问题,粤桂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十、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3、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3)重要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中重要联营企业的非流动资产、资产合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合计等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五)为关联方垫支费用
2022年至2023年,粤桂股份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培训费、年金等费用合计23.06万元,相关垫支款项均在当月收回。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
2021年至今,粤桂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未见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四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四款规定。
(七)未履行拟聘任董监高诚信档案查询义务
2021年以来,粤桂股份未履行查询拟聘任董监高诚信档案的义务,未将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聘任的依据。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
此外,还发现粤桂股份独立董事工作记录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2.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3.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广西证监局已下发《决定一》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长刘富华,总经理卢勇滨,财务负责人曾营基,时任总经理朱冰,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公告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上述人员于2025年1月6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广西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对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广西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公司运作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回馈广大投资者。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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