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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续签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16        证券简称:华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共同控制人许君奇、傅军分别向公司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鉴于原共同控制人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已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到期后不再续签,上述共同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自2024年12月31日起终止。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许君奇、傅军变更为许君奇,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履行情况

  1、2009年2月,许君奇与傅军签署《协议书》,约定双方作为公司共同控制人,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2012年2月、2015年2月,双方两次签署协议,将一致行动关系延续至2020年2月20日。

  2、2020年1月1日,许君奇与傅军签署《一致行动协议》;2020年12月、2021年6月,许君奇与傅军签署《华联瓷业<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华联瓷业<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许君奇与傅军约定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董事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有效期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即2020年1月1日)后五年届满或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以时间孰晚为准)。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如双方未提出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的,则《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

  3、 根据公司确认,自《协议书》签署至今,许君奇与傅军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董事权利时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4、 许君奇与傅军历次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清单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2021年10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4年12月,许君奇、傅军分别向公司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双方《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双方不再续签。根据上述相关协议约定,许君奇与傅军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

  本次共同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不涉及双方各自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解除后双方作为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股东大会层面

  根据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股东名册,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述,公司第一大股东醴陵市致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誉投资”)、第二大股东新华联亚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45.26%、22.23%的股权,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异较大。除第一大股东致誉投资外,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分散且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比例均不足30%。许君奇直接持有致誉投资100%的股权,通过致誉投资控制公司45.26%股份的表决权。许君奇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且远高于其他股东,可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董事会层面

  公司共9名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许君奇通过致誉投资向公司提名了3名非独立董事且许君奇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长,许君奇能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许君奇、傅军变更为许君奇。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是共同控制人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此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公司原共同控制人所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所致,不会影响双方正常履职,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五、法律意见书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 自《协议书》签署至今,许君奇与傅军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董事权利时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未发生违法《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2、 许君奇与傅军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双方基于《一致行动协议》所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3、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许君奇、傅军变更为许君奇。

  六、其他说明

  在原共同控制人许君奇、傅军依照《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双方仍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双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任何变动都将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透明度,维护市场稳定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七、备查文件

  1、《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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