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天下秀                 公告编号:临2025-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66号)核准,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7,327,327股,发行价格16.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119,999,994.55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48,120,120.01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71,879,874.54元。2020年9月3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5770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天下秀广告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北京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及理财收益为5,739.95万元。

  三、 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新媒体商业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和“WEIQ新媒体营销云平台升级项目”变更为“内容营销生态平台升级项目”和“创新技术模块升级项目”。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0)。

  四、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变动情况

  为规范上述募集资金管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本次募集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述账户余额未包含公司此前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赎回部分。按照有关银行的规定,上述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无法提前终止赎回。到期后上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本金及相关收益将赎回至原有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转至本次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专户。

  五、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为“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方”)于近日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创新技术模块升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如甲方于乙方处认购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复核并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如适用)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钊、刘振峰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项目组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李钊、刘振峰邮箱。

  7. 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允许开通网银,同时允许添加转账功能。甲方可通过企业网银付款,并需载明资金用途,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根据账户对账单形式复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若甲方通过柜面办理付款,应按乙方柜面要求进行划款申请。

  8.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15.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下属公司北京天下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下秀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五街科技有限公司、天下秀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秀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分别与五家银行机构(以下单独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方”)于近日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钊、刘振峰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 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允许开通网银,同时允许添加转账功能。甲方可通过企业网银办理付款。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李钊、刘振峰邮箱。

  7.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0.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根据约定方式解决争议。

  特此公告。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