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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01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0月1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临2024-049),全文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借款合同》,兴业银行拟为公司提供1.38亿元的专项贷款资金用于公司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署<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借款合同>暨获得回购公司股份融资支持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3)。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兴业银行为公司提供的1.225亿元的专项贷款,截止2025年1月2日,本次专项贷款已使用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本次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9,484,9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7%,成交的最高价为5.30元/股,最低价为4.75元/股,支付的总金额约为199,648,867元。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以及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1、2024年10月17日,公司首次实施了股份的回购,并于2024年10月18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实施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1%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于2024年11月26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2%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于2024年12月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3%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于2024年12月20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4%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已在下列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3、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实际实施期限为2024年10月17日至 2025年1月2日,本次专项贷款已使用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本次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9,484,9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7%,成交的最高价为5.30元/股,最低价为4.75元/股,支付的总金额约为199,648,867元。

  (二)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情况择机实施回购,本次回购与《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中的既定方案不存在差异。

  二、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回购股份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三、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出售,已全部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购未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

  五、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实施过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理进展及结果,公司将依法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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