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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22,900,000元

  ● 一审判决结果:

  1、被告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22,9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占杰弢、占晶、占伟应对被告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支持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主要诉请。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不确定,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待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水务公司”或“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已作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105 民初9292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22,9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占杰弢、占晶、占伟应对被告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2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56元,被告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5,365元。”

  三、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法院支持公司主要诉请。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不确定,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待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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