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 涉诉企业:原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公司”或“原告”);被告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博”或“被告”);第三人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昊华能源和山西中博分别持有西部能源60%和40%股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能源为本次诉讼案件原告。

  ● 涉案的内容:公司诉山西中博在西部能源股权转让过程中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并将西部能源列为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公司请求判令山西中博赔偿原告损失108,520万元,以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和本案诉讼费用。

  ● 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公司诉山西中博在西部能源股权转让过程中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并将西部能源列为第三人;公司请求判令山西中博赔偿原告损失108,520万元,以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和本案诉讼费用。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法院已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初740号),现将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69,300元,由原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6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