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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不得对交易所认定的高频交易者进行手续费减收

  本报记者 吴晓璐

  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1月7日消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结算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违约处理办法》)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以上规则自1月7日起实施。

  据修订对照表,《结算细则》修改第四十四条,新增“不得对交易所认定的高频交易者进行手续费减收”。

  《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12个月以下、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10万元的,可以收取5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收取违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新增“未规范使用交易所减收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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