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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经过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一次或分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将一次或分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具体发行规模。

  (二)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在获准发行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次发行。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具体发行方式。

  (三)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四)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债券期限

  本次公司债券基础期限为不超过10年(含本数),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和发行时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予以确定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

  (六)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具体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七)担保情况

  本次公司债券拟由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是否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存量有息负债。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具体募集资金用途。

  (九)挂牌转让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在满足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向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经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公司亦可申请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于其他交易场所挂牌转让。

  (十)承销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十一)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十二)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与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结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或终止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具体发行方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担保事项、挂牌地点,以及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确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等事宜;

  2、确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确定并聘请中介机构;

  4、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挂牌及其他所必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公司债券相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和协议,并根据审批机关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6、根据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及挂牌规则,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司债券挂牌相关事宜;

  7、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至公告日,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是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不是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机构,不是对外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及上述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发行公司债券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

  2、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5—6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经过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政策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一次或分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将一次或分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具体发行规模。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在获准发行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次发行。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具体发行方式。

  (三)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债券期限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基础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本数),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公司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每次续期的周期不超过基础期限。如公司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如公司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在到期时全额兑付。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和发行时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予以确定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

  (六)债券利率及付息方式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投资者簿记建档的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后确定,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续期周期重置一次,重置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后确定。

  (七)利息递延支付选择权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附设公司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公司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次发行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上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八)强制付息及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公司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公司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九)担保情况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拟由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是否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

  (十)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存量有息负债。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具体募集资金用途。

  (十一)挂牌转让安排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在满足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向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请可续期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经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公司亦可申请本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于其他交易场所挂牌转让。

  (十二)偿债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如公司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将制定并采取多种偿债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

  (十三)承销方式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十四)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事宜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十五)关于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与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结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或终止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具体发行方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申购和配售安排、挂牌地点、偿债保障措施,以及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确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等事宜;

  2、确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确定并聘请中介机构;

  4、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挂牌及其他所必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和协议,并根据审批机关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6、根据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及挂牌规则,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挂牌相关事宜;

  7、办理与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有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至公告日,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是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不是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机构,不是对外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事项及上述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事项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

  2、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5—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5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公司将采用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方式筹集资金。采用超短期融资券方式融资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债务结构,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公司董事会提出如下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本数),可分期发行;

  2、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

  3、利率:固定利率,最终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协商确定,在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固定不变;

  4、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

  5、承销方式:当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按承销协议约定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余额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6、募集资金用途:补充营运资金,置换流动资金贷款;

  7、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8、登记和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

  9、担保情况:无担保;

  10、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授权:

  本次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体发行相关事宜。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办理本次融资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利率以及办理必要的手续等;

  (2)签署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3)决定聘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必要的中介机构;

  (4)决定其他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的事宜。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途径核查,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相关发行条件。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5—8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15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公司将采用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方式筹集资金。采用短期融资券方式融资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债务结构,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公司董事会提出如下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可分期发行;

  2、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

  3、利率:固定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集中簿记建档结果协商一致确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固定不变;

  4、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

  5、承销方式:当期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按承销协议约定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余额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6、募集资金用途:补充营运资金,置换流动资金贷款;

  7、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8、登记和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

  9、担保情况:无担保;

  10、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授权:

  本次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体发行相关事宜。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办理本次融资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利率以及办理必要的手续等;

  (2)签署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3)决定聘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必要的中介机构;

  (4)决定其他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的事宜。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途径核查,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相关发行条件。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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