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股票代码:600397.SH
收购人: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
通讯地址:南昌市火炬大街188号淳和大厦19楼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一月
收购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收购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安源煤业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安源煤业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取得国资主管单位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如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本次收购系在江西省国资委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同时,本次收购属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其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涵义: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江西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江钨控股47.0163%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江投集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钨控股尚未完成前述江钨控股股权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根据江西省国资委于2024年12月24日下发的《关于无偿划转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24]60号),江西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江钨控股47.0163%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江投集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钨控股尚未完成前述江钨控股股权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江钨控股股权划转完成后,江钨控股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投集团,由江投集团持股47.0163%,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西省国资委,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江钨控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江西省国资委。
江西省国资委的基本情况如下:
江钨控股股权划转完成后,江钨控股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投集团,由江投集团持股47.0163%,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江投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三)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江钨控股控制的核心一级企业情况如下:
注:江钨控股直接持有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2%股权,并通过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49%股权,合计控制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投集团控制的核心一级企业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西省国资委控制的一级企业情况如下:
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钨控股尚未完成股权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
三、收购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营业务
收购人江钨控股是国内稀有金属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形成了钨、稀土、钽铌锂、铜钴镍四大金属产业板块和机械制造、科研服务、内外贸易三个非金属产业板块相互支撑的产业体系。
(二)财务状况
收购人最近三年主要合并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1、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诉讼、仲裁指的是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收购人董事胡显勇已去世,尚需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境内、境外其他主要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注:上表内所示持股比例为直接持股单位的持股比例。
七、收购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注:上表为直接持股单位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系为优化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而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控制结构调整。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江能集团变更为江钨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二、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三、关于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1、2024年12月25日,江能集团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无偿划转事项。
2、2024年12月26日,江钨控股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无偿划转事项。
3、2025年1月1日,江能集团与江钨控股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国资主管单位批准本次划转。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
3、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进行合规性确认。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审批的事项。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所示:
本次交易中,江能集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389,486,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34%)股份无偿划转给江钨控股。鉴于江西省国资委将持有的江钨控股47.0163%股权无偿划转给江投集团,前述划转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将如下所示: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江钨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二、本次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的方式系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由江能集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389,486,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34%)股份无偿划转给江钨控股。
三、本次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月1日,江能集团与江钨控股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江能集团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389,486,090股安源煤业股份(占安源煤业总股本的39.34%)无偿划转至江钨控股。《无偿划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能集团(“划出方”)
乙方:江钨控股(“划入方”)
(一)划转标的
1、本次划转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标的企业389,486,09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甲方在划转基准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期间所持有的安源煤业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一并予以划转。
2、划转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无偿划转给乙方。本次划转完成后,乙方持有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二)划转基准日
1、本次划转的基准日为:2024年1月1日(以下简称“基准日”)。
2、划转双方同意根据安源煤业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作为本次划转的依据。
(三)交割
1、自本协议生效且实施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转双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的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日为本次股份划转的完成日(以下简称“交割日”)。
2、划转双方应根据本次划转的通知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及职工安置
1、本次划转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本次划转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2、本次划转不涉及职工安置,本次划转完成后,标的企业的职工仍由其继续聘用。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
2、国资主管单位批准本次划转;
3、本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本次划转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如需)。
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本次无偿划转的标的为上市公司389,486,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34%)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能集团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非限售流通股。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本次收购不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交易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国有股份划转采取无偿划转方式,江钨控股无需支付对价款,江钨控股获得该等股份不涉及向江能集团支付现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此外,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本次收购系为优化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而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控制结构调整。鉴于江西省国资委将持有的江钨控股47.0163%股权无偿划转给江投集团。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江钨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本次收购系在江西省国资委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本次收购系江钨控股通过无偿划转方式直接取得安源煤业389,486,090股(占安源煤业股份总数的39.34%)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四、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江能集团变更为江钨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因正常业务经营而产生的经营性往来。截至2024年12月31日,除上述经营性往来外,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已聘请律师就本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事项发表了结论性意见:“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江钨控股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具体详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的需要而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若未来12个月内提出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根据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的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收购人不排除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12个月内涉及上述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没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若未来收购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具体计划或安排。若未来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计划。若未来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计划外,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对安源煤业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安源煤业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收购人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收购人江钨控股已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关于保持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安源煤业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安源煤业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安源煤业经营决策、损害安源煤业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安源煤业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本次划转完成后生效,并于本公司对安源煤业拥有控股权期间持续有效。”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后,安源煤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均为江西省国资委;控股股东由江能集团变更为江钨控股,江钨控股是国内稀有金属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主要从事钨、稀土、钽铌锂、铜钴镍等开采及贸易业务。江钨控股与安源煤业主营业务差异较大,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收购新增同业竞争事项。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就划转完成后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收购人江钨控股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新增与上市公司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如未来出现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予以规范或避免。
3、本公司保证遵守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上述承诺于本次划转完成后生效,并于本公司对安源煤业拥有控股权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前,上市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都有相关规定。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具体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次收购完成后,如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规范收购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收购人江钨控股已出具《关于规范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安源煤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控制的除安源煤业(包括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2、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安源煤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安源煤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源煤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安源煤业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安源煤业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上述承诺于本次划转完成后生效,并于本公司对安源煤业拥有控股权期间持续有效。”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十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结果,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结果,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情况
江钨控股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表均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分所审计,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赣审字[2022]第00438号、大信赣审字[2023]第00347号、大信赣审字[2024]第00461号)。江钨控股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江钨控股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三、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
收购人江钨控股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备查文件。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的营业执照;
(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决策文件;
(四)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签署的《无偿划转协议》;
(五)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说明;
(七)收购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八)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关于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九)收购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十)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十一)收购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收购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中信证券关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十四)嘉源律所关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十五)嘉源律所关于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十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熊旭晴
2025年1月8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8日
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办律师:柳卓利
张 舟
2025年 1月8日
收购人: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熊旭晴
2025年1月8日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附表
收购人: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熊旭晴
2025年 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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