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0证券简称:翱捷科技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裁判结果:维持一审原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一审涉案金额为3,05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费用,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负面影响。
近日,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书》,针对公司与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讯公司”)、彭小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
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的基本情况
展讯公司于2023年1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该营业部已于2023年4月17日注销,故后续变更为经营者彭小龙)、公司相关产品侵犯其拥有的201010136821.X号发明专利权,并请求赔偿展讯公司的侵权损失。
2023年2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诉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案号:(2023)津03知民初3号)等相关材料。
2023年8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展讯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翱捷科技不构成侵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因上述情况,彭小龙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二、二审的基本情况
展讯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知民初3号一审民事判决,已于2023年8月就该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展讯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尽管公司一审胜诉,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但存在部分认定有误的事实,因此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也于2023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纠正部分认定有误的事实,维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展讯公司承担。
上述一审及二审的基本情况已在公司2023年2月8日发布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2023年8月16日发布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47)、2023年12月30日发布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中披露。
三、 二审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的终审判决书,援引判决书的判决结论如下:
“综上,展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翱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并作出相应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不准确部分本院已予以纠正,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的 194300 元,由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 1000 元,由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200 元,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仅承担上诉受理费800元,无需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费用,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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