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二审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公司胜诉,目前因该案件尚处于再审阶段,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省高院再审审查或再审审理结果为准。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2日,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王珍海和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三方签订的旨在解决违规担保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将转让财产返还给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如被撤销后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判令公司予以折价补偿。
2024年4月15日,公司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2024年6月12日,公司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诉讼请求。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4-061号公告)
二、 本次诉讼再审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681民初322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6民终49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二审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公司胜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于2021年4月8日、4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了公司通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控股股东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本案撤销权的起算点至迟应自 2021 年 4 月27日起算,撤销权期限系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于2023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除斥期间已过,其撤销权已经归于消灭。
目前因该案件尚处于再审阶段,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省高院再审审查或再审审理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再审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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