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26 证券简称:联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13号)同意注册,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41.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3,59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70,008,909.64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1月3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1月4日就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106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及实施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广东联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与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4年11月7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智能照明生产总部基地项目”剩余的部分募集资金18,243.96万元及超募资金余额1,112.09万元(含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用于“智能照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并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联域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域”)向新增募投项目“智能照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联域越南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新能源”)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投资建设新项目“智能照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项目实施主体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集中管理。
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联域、公司全资孙公司越南新能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越南工贸股份商业银行海阳工业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目前,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 本次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香港联域照明有限公司
甲方三:联域越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越南工贸股份商业银行-海阳工业园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智能照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应当遵守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所在地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武鑫、沈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二)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本协议以中文和越南文写就,中文与越南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四、 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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