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部分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各方减持股份,亦不触及要约收购。
● 李上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是赣州岳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龙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李上奎先生与李博先生为父子关系,李博先生为赣州岳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岳龙合伙”)及赣州宏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悦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鉴于上述关系,李上奎先生、李博先生、岳龙投资、岳龙合伙及宏悦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前,李上奎先生、李博先生、岳龙投资、岳龙合伙及宏悦合伙合计持有公司32,056,25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52%。
● 鉴于岳龙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李博先生变更为邹平华女士;宏悦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李博先生变更为王启财先生,岳龙合伙、宏悦合伙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本次权益变动后李上奎先生、李博先生、岳龙投资合计持有公司39,978,750股,持股比例为33.36%;岳龙合伙持有公司3,850,000股,持股比例为3.21%;宏悦合伙持有公司1,050,000股,持股比例为0.88%。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注:岳龙合伙及宏悦合伙的注册地址已同步更新。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岳龙合伙及宏悦合伙发来的《关于赣州岳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宏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告知函》,岳龙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李博先生变更为邹平华女士,宏悦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李博先生变更为王启财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上奎先生是岳龙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李上奎先生与李博先生为父子关系,李博先生为岳龙合伙及宏悦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鉴于上述关系,李上奎先生、李博先生、岳龙投资、岳龙合伙及宏悦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32,056,25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52%。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博先生与岳龙合伙及宏悦合伙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李博先生不再通过岳龙合伙及宏悦合伙间接控制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发生变化,不涉及各方减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
注1:本表格所涉“股数”均为直接持股数量。
注2: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11月4日,因股权激励两次归属结果导致公司总股本由85,440,800股增加至85,595,240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07%。
注3: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85,595,240股增加至119,833,336股。李上奎由本次转增前持股数量22,746,250股,变更为31,844,750股;李博由本次转增前持股数量2,905,000股,变更为4,067,000股;岳龙投资由本次转增前持股数量2,905,000股,变更为4,067,000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注4:本表格所涉“变动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总股本85,440,800股为基数计算;“变动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最新总股本119,833,336股为基数计算。
注5: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三、本次变更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邹平华女士作为岳龙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按照《赣州岳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务,王启财先生作为宏悦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按照《赣州宏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务。本次变更不会对岳龙合伙及宏悦合伙的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岳龙合伙及宏悦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不涉及各方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岳龙合伙及宏悦合伙与李博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岳龙合伙及宏悦合伙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4、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5、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其各自在《悦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6、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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