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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辞去职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3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方光泉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方光泉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方光泉先生仍在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职务。方光泉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方光泉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光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对方光泉先生在任职期间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董事长邱永平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邱永平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30楼

  邮箱:jygf@jysn.com

  联系电话:0571-86602265

  传真电话:0571-85286821

  邮政编码:310052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

  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于2024年11月29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02024009号)及《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0202401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立案。公司已于2024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4〕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赵辉,男,1974年4月出生,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方光泉,男,1976年1月出生,金圆股份财务负责人(自2023年11月10日起)、董事会秘书(自2023年12月28日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圆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圆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圆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金圆控股为金圆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9.78%;赵辉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金圆控股董事长。根据2005年修订、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金圆控股、赵辉为金圆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10月至12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股份40,660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期间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累计占用金额40,660万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年末486,309.08万元)的8.36%,占金圆股份当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年末418,978.27万元)的9.70%。金圆股份迟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4年4月24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前述40,660万元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109.67万元已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交易协议、合同、原始凭证、财务账套、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金圆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金圆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赵辉,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其组织策划实施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履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参与、知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负责资金划转事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辉作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方光泉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

  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赵辉、方光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赵辉、方光泉:

  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0月至12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40,660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6%,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股份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金圆股份迟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相关情况,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赵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辉、方光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另,2024年4月,因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我局已对金圆股份、金圆控股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作为主要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相关当事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将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以上人员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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