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91 证券简称:国货航 公告编号:2025-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8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1131号)同意,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21,177,52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3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870.8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计人民币5,312.26万元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558.5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2月25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4)第00264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和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12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划转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有关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账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账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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