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具体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公司向成都农商银行申请授信抵押物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及子公司与金圆租赁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部分租赁物的议案》,将变更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以及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金圆租赁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公司32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光辉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3人,代表股份279,038,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80%。其中:通过现场方式参会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90,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277,248,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452%。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16人,代表股份50,368,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8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向成都农商银行申请授信抵押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96,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3%;反对2,695,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9%;弃权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及子公司与金圆租赁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部分租赁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75,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97%;反对2,725,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9%;弃权3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306,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07%;反对2,695,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9%;弃权3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蜀道租赁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379,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67%;反对2,725,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85%;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613,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315%。反对2,725,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18%。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就本议案的审议,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因拟将所持部分公司股权及所持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席本次会议的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罗楷燃律师、刘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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