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1次会议,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不在公司任职,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公司将对前述合计17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69,294股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992,841,364股减少至1,991,672,070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992,841,364元变更为人民币1,991,672,070元,具体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总数为准。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宜。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申报时间:2025年1月14日起45日内,工作日8:30-17:00

  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南楼

  联系人:陈  傲

  联系电话:010-84427227

  电子邮箱:chenao@nfc-china.com

  邮政编码:100029

  其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2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于2025年1月6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11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理层2023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的议案》。

  本项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1次会议审核通过。

  2. 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导班子2023年度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鉴于马引代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马引代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兑现公司领导班子2023年度薪酬,同意《关于公司领导班子2023年度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本项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1次会议审核通过。

  3.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部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同意对公司本部职能机构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部共设18个部门,其中职能管理部门15个,业务中心3个。

  三、备查文件

  1. 第十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决议签字盖章件;

  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1次会议审查意见。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4日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25-001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13日下午14:30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宇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1人,代表股份694,152,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3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65,308,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6人,代表股份28,844,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8人,代表股份29,133,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88,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6人,代表股份28,844,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49,3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02%;反对3,742,8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83%;弃权1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6,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577%;反对3,742,8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73%;弃权1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0%。

  本项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引代先生对本项提案予以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664,816,532股未计入本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0,609,2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5%;反对3,270,1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1%;弃权2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89,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62%;反对3,270,1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50%;弃权2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8%。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张超、王文杰

  3. 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4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