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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1月8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5年1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丽霞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经投票表决,一致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0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方案主要内容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莱士”)计划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本次回购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

  (2)回购价格区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近期股价,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55元/股(含9.55元/股,本次回购的价格区间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3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3)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617万股,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235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39%和0.79%。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5)本次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2、相关股东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5年1月8日收到控股股东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海盈康”)增持计划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海盈康拟于承诺期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且不超过50,000万元。除此之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后续如前述主体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存在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内股价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可能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存在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6)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若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将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当前经营、财务状况等具体情况,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近期股价,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55元/股(含9.55元/股,本次回购的价格区间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3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份回购完成后的期限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9.55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617万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9%。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9.55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5,235万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9%。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文件关于公司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顺延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

  二、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5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9.55元/股(含)测算,回购数量约为5,235万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9%。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则依此测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5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9.55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617万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9%。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则依此测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33.6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11.60亿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90.90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56%。假设本次回购资金上限5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50%、1.60%、5.50%,占比相对较低。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从而提升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2024年10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且解锁条件已成就,监事胡维兵先生本次解锁上海莱士股份400,000股过户至其个人证券账户。

  公司于2025年1月8日收到控股股东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海盈康”)增持计划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海盈康拟于承诺期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且不超过5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除前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后续如前述主体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2025年1月6日,公司董事长谭丽霞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合适时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用途由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提议人谭丽霞女士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未来如有买卖公司股票计划,将及时告知公司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若后续收到前述人员未来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或转让的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已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九、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1、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结合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3、授权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如需)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4、授权管理层在回购期内具体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5、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6、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回购股份的具体处置方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实施回购方案或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实施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事项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存在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内股价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可能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存在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6、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若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回购股份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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