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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ST富润                 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7日,你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称计划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称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273.59万股,回购金额263.76万元。公司回购金额显著低于2,000万元的回购总额下限,仅占公司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13.19%。

  上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并根据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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