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5-009
证券代码:113605 证券简称:大参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期间:2025年1月6日-2025年1月10日
● 回售有效申报数量:0张
● 回售金额:0元(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81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405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500.00万元。为了保证全体股东利益、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升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了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大参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附加回售条款的规定,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现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本次回售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回售的公告情况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披露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参转债”可选择回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3),并分别于2025年1月3日、1月7日、1月8日披露了关于“大参转债”回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码分别为:2025-003、2025-005、2025-006),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大参转债”的回售申报期为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0日,回售申报已于2025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结束。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1、回售结果
“大参转债”的回售申报期为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0日,回售价格为100.37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大参转债”回售申报期内,回售的有效申报数量为0张,回售金额为0元(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无需办理向投资者支付回售资金等后续业务事项,本次回售业务已办理完毕。
2、回售的影响
本次“大参转债”回售不会对公司现金流、资产状况、股本情况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可转债回售的后续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未回售的“大参转债”将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5 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5-010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驳回被告人柯金龙的再审申诉,维持二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为被告人。
● 涉案金额:被告单位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柯金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的二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损益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原告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为茂名大参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诉讼机构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等相关公告。
2024年4月,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柯金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就上述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7月,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二审的《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二审裁定后,被告人柯金龙提起再审申诉。
二、收到驳回申诉通知的说明
近日,被告人柯金龙的亲属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综合评价,原审被告人柯金龙的申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申诉予以驳回。
三、驳回再审申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结果为驳回被告人柯金龙的再审申诉,维持二审裁定。本次诉讼的二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损益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止到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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