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合计666.91万元以及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1,319,985股股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涉及需由公司支付的案件受理费33,862元,相关金额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五华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五华法院已于2024年11月14日对公司与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顿”)原股东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关于云南联顿的增资纠纷案进行立案,案号为(2024)云0102民初20609号。
具体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五华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云0102民初20609号】,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原告景峰医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62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景峰医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五华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涉及需由公司支付的案件受理费33,862元,相关金额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公司高度重视云南联顿案件的后续应对工作,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4)云0102民初20609号】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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