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睿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蓝制造”或“甲方”)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博瑞德(北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博瑞德”或“丙方”)、袁涛(“乙方”)回购睿蓝制造持有的海博瑞德(重庆)汽车动力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博瑞德”)93.9684%股权,支付股权回购款511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现经三方协商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袁涛向睿蓝制造一次性支付1600万元股权回购款。
《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并收到全部回购款后,重庆海博瑞德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经初步测算,预计影响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约2900万元,具体影响金额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核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案件概述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睿蓝制造与北京海博瑞德于2016年共同出资设立重庆海博瑞德,睿蓝制造共计出资5110万元人民币,持有93.9684%股权。2021年5月,睿蓝制造向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海博瑞德、袁涛回购睿蓝制造持有的重庆海博瑞德93.9684%股权,支付回购款511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北京海博瑞德、袁涛持有的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股权等。
2021年10月,重庆一中院(2021)渝0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北京海博瑞德回购睿蓝制造持有的重庆海博瑞德93.9684%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51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1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标准,自2021年5月7日起计算至回购款付清之日止;袁涛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海博瑞德、袁涛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上诉,2022年3月,重庆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6月,睿蓝制造向重庆一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采取执行措施。重庆一中院查封了袁涛位于北京、西安的房产各一套。执行期间,北京海博瑞德、袁涛多次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2024年10月,重庆一中院恢复执行,启动房产处置程序。
鉴于重庆海博瑞德公司已无实质业务开展,且经执行法院网络查控及我方执行线索摸排,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房产、股权、车辆及知识产权,其中房产具有拍卖变现可能但均存在纠纷,实际拍卖处置后可执行回款的金额较小,其他财产均价值不高且变现难度很大。为及时回笼资金,最大限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三方协商一致,拟共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袁涛一次性支付1600万元股权回购款,睿蓝制造取消对北京海博瑞德、袁涛持有的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股权的查封、冻结。睿蓝制造与北京海博瑞德、袁涛就上述案件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就此全部结束,全部债权债务结清,睿蓝制造不再对北京海博瑞德、袁涛有任何其他的经济及法律上的诉求。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全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海博瑞德(重庆)汽车动力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3号楼18-7
法定代表人:杨群纲
注册资本:5438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10302679625866E
成立日期:2016-08-22
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设计、研发、生产电子产品、电器产品、机械产品及应用软件;销售:自产汽车产品;汽车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及应用软件的批发;汽车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批发零售汽车整车。(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睿蓝制造持股93.9684%,北京海博瑞德持股6.0316%。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债权债务金额确认
1.1 三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6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作为本案执行和解的条件。
1.2 乙方承诺执行和解款应当在2025年1月17日前完成支付。甲方收到1600万元全款后,甲方与乙方、丙方就上述本案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就此全部结束,甲、乙、丙三方就本案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甲方不应对乙方和丙方有任何其他的经济及法律上的诉求。
2. 其他事项
2.1 甲方已向重庆一中院申请执行查封冻结乙方、丙方名下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房产等。甲方保证在乙方完全付清上述执行和解的1600万元全部款项后,在2025年1月31日前,向重庆一中院提交对乙方、丙方银行账户、知识产权、股权、房产等所有的解封申请,并向重庆一中院撤回对丙方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的申请。乙方及丙方保证积极协助配合甲方、重庆一中院办理相关手续。
2.2 本和解协议生效且甲方在收到和解的1600万元全部款项后,甲方对重庆海博瑞德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丙方。各方约定在202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重庆海博瑞德的股权变更手续,由乙方和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应予以配合。
2.3 因履行本协议需要各方协助及配合的合法合理事项,另一方应无条件配合。
3.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1.1条、第1.2条的约定内容向甲方按时足额履行相应支付义务的,乙方应按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原则,有利于公司及时回笼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能够有效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协议生效并收到全部回购款后,重庆海博瑞德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经初步测算,预计影响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约2900万元,具体影响金额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核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上述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5日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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