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5-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6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7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944.25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3,651.5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292.6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月19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01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门封生产线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近日,公司及万朗磁塑瓦列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尔维亚万朗”)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与中国银行(塞尔维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银行,丙方为国元证券,丁方为塞尔维亚万朗。为规范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美元及塞尔维亚第纳尔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85020205000953339】及【385020205000952272】,截至2024年12月18日,专户余额为0.00万美元及塞尔维亚第纳尔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门封生产线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辉、许先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美元及塞尔维亚第纳尔账户则以支取日汇率计算等值人民币金额)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及丁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预留的联系方式向甲 方、乙方及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及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或丁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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