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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新能”或“公司”)股东宁波海诚领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海诚”)持有公司股份30,920,63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7.35%,其中22,086,167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股份、2023年通过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获得8,834,467股,前述股份均已于2024年8月5日解除限售。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宁波海诚拟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146,82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9362%,其中:

  (1)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3 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3 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以上减持计划将于本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期间为2025 年2 月17 日至2025 年5月16 日。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更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拟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主体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宁波海诚承诺

  (1)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厦钨新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厦钨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企业增资入股厦钨新能时于2019年4月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中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持有厦钨新能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企业/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如本企业/本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拟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厦钨新能股份的,将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首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0%,第二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剩余股份总数,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厦钨新能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信息披露。本企业/本公司如为持股5%以上股东且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企业/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厦钨新能予以公告。若减持信息披露规则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5、如本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金洪、姜龙、陈庆东、张瑞程、陈康晟承诺:

  “1、自厦钨新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厦钨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本人担任厦钨新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厦钨新能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厦钨新能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厦钨新能股份。

  3、本人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厦钨新能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厦钨新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厦钨新能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厦钨新能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曾雷英、魏国祯、罗小成、郑超、马跃飞、张鹏承诺:

  “1、自厦钨新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厦钨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厦钨新能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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