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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5-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5.20元/股(含),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截至2025年1月15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股份回购结果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2024年1月16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回购股份1,42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21%,最高成交价为3.8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8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516,780.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回购期间,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回购期间内实施回购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6日、2024年3月2日、2024年4月2日、2024年5月7日、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26日、2024年7月2日、2024年8月2日、2024年9月3日、2024年9月20日、2024年10月9日、2024年11月2日、2024年12月4日、2025年1月3日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5年1月15日,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1,218,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4%,最高成交价为4.6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50,003,005.97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符合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金额15,000.30万元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5,000.00万元,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30,000.00万元;最高成交价为4.66元/股,未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价格5.2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未超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4年8月2日,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集团”)前期质押予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4,800万股股份因执行法院裁定而转让予宁波维贝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总数为48,000,000股,占处置过户前贝因美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6.57%,占公司总股本的4.44%。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6月18日、2024年8月6日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及《关于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暨权益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等相关公告。

  除上述交易外,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和回购股份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不一致的情形。

  四、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约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累计回购股份51,218,376股,拟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在披露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后36个月内完成转让。若本次回购的部分股份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转让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届时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决策以及信息披露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暂时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处理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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