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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2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二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汀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84,541,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下同)的69.7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4,241,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7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299,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6,158,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858,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1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299,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2%。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134,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6,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43%;反对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1%;弃权134,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7%。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7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5%;反对3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弃权134,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1,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85%;反对3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8%;弃权134,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7%。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陈建荣、王星洁

  3、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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