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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豆神教育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2、涉及金额:人民币109,713,632.90元;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高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口中院”)重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二:智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2019年资产可用性付费本利和8,663,691元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1,764,456.94元(资金占用损失以8,663,691元为基数,按照协议第六条二款违约条款“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之约定,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19年12月31日起算,计算到2021年4月13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027年资产可用性付费本利和83,878,40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4,070,771.99元(资金占用损失以83,878,404元为基数,按照协议第六条二款违约条款“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之约定,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0年12月31日起算,暂计到2022年11月15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

  以上共计109,713,632.9元;

  3、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2月8日原告与本案被告签署协议编号为20210208-051的《张家口思学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各方在协议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中约定,“智云信息(被告二)将其对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被告一)的5笔债权共计人民币12,388.5万元本金中的7,433.1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豆神教育”,该款项由被告一支付,被告二对该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被告一)违反本协议第三条1款的约定,逾期向豆神教育支付还款资金的,每逾期一天,则按照未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智云信息(被告二)和慧云股份(被告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因协议产生的纠纷,向张家口教育云PPP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按照协议附件一《张家口教育云PPP项目资产可用性付费表》中关于9期付款的进度,被告应当依约付款,但原告仅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被告支付的2019年应付的第一期应付资产可用性付费本息和8,663,691元,剩余款项被告均未按约定期限支付。

  (四)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张家口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冀民终1457号,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7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公司作为原告,公司高度重视此涉诉事项,将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此案件重审尚未开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北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冀民终1457号等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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