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银河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水星5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4004号)核准,由原银河水星5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变更而来,变更后的《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2月22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三年”,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2月22日存续期届满。
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或“会议”),审议《关于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25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5层、7层
联系人:付乐
联系电话:010-89623098
邮政编码:100073
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月21日,即在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本次大会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本次大会表决权)。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大会表决票见附件二。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份额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基金账户(如无,请选择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份额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有效预留印鉴等召集人认可的印鉴(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基金账户(如无,请选择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登记在册的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管理人办公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要件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表决票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重复投票的效力认定
1)如果同一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多张纸质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但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2)如果份额持有人既委托他人投票,又本人自行投票表决并以上述规定方式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本人自行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视为无效。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且同时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条件时,则本次大会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将由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在公告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七、特别注意事项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及决议生效后,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须按照如下注意事项进行操作:
1、销售机构将对份额持有人开展合格投资者认证、风险等级匹配等工作,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份额持有人可进一步办理签署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手续;如已签署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足30万元(不含本数)的,则可在2025年2月14日(含)前的交易时间内根据本集合计划相关公告等追加申购本集合计划。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风险等级与转型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不签署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持有份额资产净值不足30万元且不追加申购的份额持有人,如未在2025年2月14日(含)前的交易时间内主动赎回本集合计划份额,则管理人将有权在2025年2月17日办理强制赎回。
2、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指定方式,填写投资者信息、按照销售机构流程引导完成产品份额变更登记。管理人按照办理签署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时间进行排序,遵循“时间优先,时间相同则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前200名(不含本数)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变更为转型后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人;对于第200名以外(含本数)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将有权在2025年2月17日办理强制赎回。
3、产品份额变更登记在2025年2月21日进行,2025年2月22日以后将不再接受产品份额变更登记申请。
八、二次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除非投票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权委托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或明确撤销原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5层、7层
客服电话:010-89623098
联系电话:010-89623089
网址:http://yhjh.chinastock.com.cn
2、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3、公证机构:北京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4层和5层
联系电话:010-68442299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北京IFC大厦A座28层
联系电话:010-66578066
十、本集合计划的特殊退出期安排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自2025年1月22日(含)至2025年2月14日(含),本集合计划将进入特殊退出期。
在特殊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业务正常办理。同时,本集合计划将豁免关于持有期(如有)限制等相关规定,且在此期间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本集合计划需应对赎回等情况,份额持有人同意在特殊退出期豁免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等条款。在特殊退出期内,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仍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十一、重要提示
1、本次大会需由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召开条件或无法获得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2、请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尽量提前寄出纸质表决票;
3、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属于集合计划费用,可从集合计划资产列支;
4、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附件二:《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的说明》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7日
附件一:
关于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及《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有关事项。《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方案要点参见《关于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的说明》。
如果本议案经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本议案的相关内容,授权管理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7日
附件二:
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2月17日的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如无,请填写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如无,请选择证券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和《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银河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的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本次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方案要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主要进行如下变更:
修订说明:
1. 修改后新增:加粗;
2. 修改后删减:删除符;
3. 大幅修改:斜体。
注:上述表述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请以修订后生效的《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三、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可行性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2月22日生效,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2月22日存续期届满。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因此,《资产管理合同》存在无法顺利变更的风险。
管理人已事先对本集合计划的主要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议案公告后,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管理人将根据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为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好充分准备。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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