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2)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京管泰富创新动力混合发起A
注:(1)投资人多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投资者在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具体费率优惠细则请以各代销机构的相关公示、公告或规定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各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每次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京管泰富创新动力混合发起A
京管泰富创新动力混合发起C
注:对持续持有期不满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30日但不满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90日但不满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4)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基金转换业务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约定。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本基金可与本公司旗下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之间进行相互转换,但同一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由本公司管理并作为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3)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4)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5)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的规定。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6)基金转换业务的定价原则视转入和转出时的基金类型不同而定,并以申请受理当日(T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7)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即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分笔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
(8)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工作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9)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10)如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若决定部分确认,将对基金转出和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11)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12)各代销机构对基金转换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和业务规则,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约定的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安排
①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收取额外费用,申购费率适用于本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优惠活动除外,如有调整,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②本基金的每期扣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最低扣款金额。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③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通常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④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办理程序遵循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解约的生效日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4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瑜
联系人:李婉溶
电话:400-898-3299
传真:(010)59363298
(2)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网上交易
交易网址:https://etrade.cdbsfund.com/etrade
联系人:邓彬
电话:400-898-3299
传真:(010)59363298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自2025年1月22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cdbsfund.com)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98-32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月1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