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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款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5-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民事判决

  2023年10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公司诉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的【(2022)苏01民初218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泓锦文基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泓锦文基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

  (二)二审民事判决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下达的【(2024)苏民终30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泓锦文基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三)再审情况

  泓锦文基金不服江苏高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请求为:(1)重审本案;(2)撤销江苏高院【(2024)苏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3)撤销南京中院【(2022)苏0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4)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目前,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二、司法执行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泓锦文基金持有的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票已于2025年1月2日完成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对于泓锦文基金应赔偿公司的现金对价,2025年1月16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司法执行的现金对价4,899,407.60元。剩余未赔偿部分,公司仍将密切关注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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