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5-002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 根据《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16日上午10:00
(三)会议召开地点: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通讯方式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五)债权登记日:2025年1月9日
(六)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1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港转债”(债券代码:111013)的债券持有人。上述本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新港转债”债券持有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量22,87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共计2,287,000元,占债权登记日本次未偿还面值总金额的0.620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百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2,87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5-003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百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密志春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属于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属于普通决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议案2。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海涛、王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5-004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港转债”可选择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44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含税)
● 回售期: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7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5年2月12日
● 回售期内“新港转债”停止转股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新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44元/张(含当期利息、含税)卖出持有的“新港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港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回售期内“新港转债”停止转股,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6,91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1.75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3月14日全部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3]第1717号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9号文同意,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5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港转债”,债券代码“111013”。
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分别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新港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新港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附加回售条款,“新港转债”第二年(2024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的票面利率为0.50%,计息天数为322天(2024年3月8日至2025年1月23日),利息为100×0.50%×322/365≈0.44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44元/张(含当期利息、含税)。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新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新港转债” 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1013”,转债简称为“新港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7日。
(四)回售价格:100.44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含税)。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新港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5年2月12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新港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新港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新港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5-83122625
联系邮箱:xzg1129@163.com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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